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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是一个不愉快的话题,但在夫妻双方的感情已无法挽回,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杭州私家侦探公司认为——能协商解决的,就不要诉讼离婚。婚姻过错方在财产的分割中,应认识到自己所作所为,给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一个心理平衡。以下私家侦探对照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常见问题的参考。

一、夫妻的个人财产约定

“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分为两种形式:

1、书面形式的约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前项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约定形式。建议财产约定的协议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为了使协议能够真正体现双方的协商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起草协议,并见证协议。

夫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归属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双方财产差距较大的婚姻等可能发生财产争议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较多。

2、口头形式的约定

不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如果事先有口头协议,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不予考虑。但是口头协议有一个最大的弊端:一方当事人一旦不认帐,就只能认定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五)一方或双方对外享有的债权。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八)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三、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

1、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四条总的原则:

(1)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

(2)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3)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4)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院判决的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

(1)男女平等。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尊重当事人意愿。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决,同时,也考虑生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

四、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可能会进行一定的投资,例如购买国债或股票、发起成立公司、与他人合伙经营、购买房产进行出租出售等等。如果这种投资是以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对外也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取得利益和承担责任,则这种投资的既得利益应按照上述共同财产处理。尚无既得利益的部分,离婚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例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具备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这种投资往往由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经营,或者虽由夫妻双方经营但对外以一方的名义取得利益和承担责任,例如,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双方共同出租出售,但产权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该共同投资的产业应分给实际的营业人和财产的名义所有人,但应对另一方视投入的多少予以合理补偿。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