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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这个称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具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点:
(1)私人侦探是指享有法定侦查权主体以外的其他实施刑事调查行为,或在民事、经济等领域进行民事或商务调查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2)私人侦探-国家刑事侦查主体以外的实施调查行为,或者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的任何个人或者单位。
(3)私人侦探,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指世界范围内的私人侦探,狭义指我国现阶段的私人侦探,比如说杭州私人侦探是独立于国家刑事侦查力量以外的个体或私人侦探公司,它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以民事调查为主并从事部分刑事侦查工作。
(4)私人侦探,是人们的一种习惯性称呼,相对于为政府工作的侦探而言,私人侦探正确的称呼应是非官方侦探或调查人员,是以接受客户委并就客户关心的问题展开情报搜集和调查取证的专业情报工作人员。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人们对私人侦探的理解一般不会出现大的偏差,但从研究的角度而言,不同的观点对私人侦探表述的差异却又是客观存在的。我们目前没必要去判定上述观点的正确与偏误,因为差异的存在正是前进的动力源泉之一,每当一个新生事物出现的时候,人们是没有理由去质疑它的不完美的,只要是社会有需要,我们就应该予以理性的鼓励。能不能给私人侦探下一个定义,一个能完全涵盖中国目前的私人侦探和西方传统私人侦探的定义?这的确是一个理论难题。
私人侦探最早是西方人的发明,但是源于美国还是始于法国,却有争议。有人认为:一八五零年,美国一个名叫阿伦、平克顿的警官带着他的伙伴在芝加哥创办了全球首家私人侦探侦探公司,因而成为这一行业的第一人。但根据现代私人侦探一书中的介绍:一八三四年,法郎西斯、维多克在巴黎创建了世界上第一家职业性的私人侦探所,这样一来,不单将时间前移了十六年,地点也从美国变成了法国,同时,法郎西斯、维多克也是世界上第一位经政府登记注册、持证执业的现代职业私人侦探,这个定论曾为公安部主办的某期杂志所认同。
2017年7月19日